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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化退潮中思考香港前路

(與陳健民教授合著)

六四雖過,七一將臨,中央和特區政府都擔心今年遊行人數驟升,挑戰特區的管治威信和為未來政改帶來壓力。過去幾年,民眾雖已用不同方式表達了對民主發展的訴求,中央對普選如何沖激特區的行政主導仍有介心,而本地財團始終擔心普選會帶來福利主義而緊抱功能議席。即使人大常委已為特區普選定下時間表,各方對此仍是半信半疑,覺得那只是緩兵之計。因此,不少港人仍寄望於七一遊行帶來的政治效應,希望用群眾力量告訴當權者: 民主潮流浩浩蕩蕩,順之則生,逆之則亡。但世界潮流真是向民主邁進嗎?

已故美國政治學家亨廷頓於1991指出,在七十年代起世界牽起了有史以來第三波民主化浪潮。自1974年葡萄牙的康乃馨革命後,民主化浪潮於七十年代席捲南歐、八十年代波及南美、到了八十年代末隨著東歐變天而邁向高峰。但民主化餘波未了,過去十多年,相繼在亞洲、非洲與及中歐有所拓展,香港亦無可避免捲進這個浪潮。

第三波民主化已走到盡頭?
但最近兩三年,敏銳的觀察家們開始意覺到第三波民主化可能已走到盡頭。一些曾被世人寄予厚望的國家,在民主進程上不進反退。譬如大部份前蘇聯國家在推翻共產政權後,即使引入了選舉制度,卻未能擺脫強人統治的陰影,有重返威權政治之勢。而一些如巴基斯坦及泰國等南亞國家,頻密的政變令國家在專制與民主間徘徊不前。即使像台灣及南韓這類第三波成功案例,亦受到貪污等管治問題的困擾,令人對民主制度的效能有所質疑。即使如英美那些歷史悠久的民主國家,現在都成為金融海嘯的重災區,甚至要求助於像中國這樣的威權國家。種種跡象顯示第三波民主浪潮已達瓶頸,歷史上曾兩度出現的民主逆潮似乎迫在眉睫!

第三波民主浪潮的軟肋在那裡?政治學者Jean Grugel指出在民主化的歷程中,國民大都對民選新政府寄以厚望,期盼民主能引導改革、改善民生和促進平等。因此,民主國家必須有效進行滅貧及改善社會福利政策,方能獲得認受性。要達成這個目標,政府必須有能力管治全國及施行法治,亦需調動社會的資源,促進經濟發展。但由於新興民主大都底子不足,要回應這些緊迫的挑戰真是談何容易。

這些在第三波下建立的民主的國家,大都是處於全球經濟體系的邊緣,在世界貿易中議價能力較低。不幸的是,由於國際社會長期信奉自由經濟哲學,把資本主義與民主政治劃上等號,相信開放市場自然會促進民主。因此,新興的民主國家大都會採用自由放任的經濟政策,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預。同一時間,不少西方國家和國際組織 (如世界銀行)在援助發展中國家時,亦致力開拓新興市場、拆除貿易壁壘,限制這些國家推行干預經濟的政策。

Grugel在另一份研究中提出了兩個案例以說明問題之所在。首先是哥斯特黎加,該國在八十年代在美國國際開發署(USAID)的支持下開展經濟自由化,以促進出口、創造外匯。USAID不單促使哥國改變其經濟政策,也把一群出口商組織起來,讓他們向政府施壓。USAID撤出後,美國仍然幫助哥國的親商組織,發表支持經濟自由化的輿論。再加上加勒比海國家區域整合的壓力,哥國政府自然傾向延續商界利益,而忽視社會福利,結果哥國政府與商界利益糾纏不清,漸漸失去兼聽民間聱音的能力。而作為另一例子的智利,即使受到國外的影響不顯著,由於奉行經濟自由化政策,民主政府仍然無法擺脫親商輕民的傾向。

應思考改造已失控的資本主義
當然,論者都明白到在共產主義下那種對經濟無孔不入的控制,與民主政治是無法兼容的。但盲目信奉自由經濟、政府向財團利益傾斜,造成貧富懸殊和社會福利的不足,同樣會損害民主政府的認受性。當國民覺得民主不過是另一種維護少數精英利益的制度,甚至是西方經濟大國略奪他國財富的工具,民主制度就難以整固。譬如在俄羅斯,國民因在急速市場化的 “震盪療法” 中吃了苦頭,不少人進對民主政治失去信心,竟用選票迎接新的強人政治。而即使東歐的民主制度大體上運作良好,開放市場及歐洲一體化的政策亦令國民對民主政府不無怨言,部份人開始支持極右的激進勢力。

本來新興民主國家中的公民社會,可以提供另類社會資訊,批判社會的不平等。可是,第三波民主化較多是透過體制內的變革而帶動,相對忽視促進民主的社會力量。公民社會專家Michael Edwards認為,國際社會過份相信經濟支援乃公民社會發展的關鍵。他們不注重本土的社會網絡,主力透過外援建立新的公民社會團體。不過,外來的資源往往誘使公民社會團體作出尋租行為,為吸引海外支助而發展項目,而非切實回應本土基層的需要。受助團體的成員往往來自能與外國溝通的精英階層,他們未必熱衷於解決社會不公的問題。更有甚者,部份對公民社會的支援,竟落得像哥斯達黎加的個案般以製造親商輿論為目的。最終不少新興民主國家的公民社會都不能健康成長,更無法成為鞏固民主的社會力量。

在目前的經濟危機中,我們應思考該如何改造早已失控的資本主義,亦要同時思考如何協助新興民主國家擺脫舊有的資本主義教條,破除市場萬能的迷思,加強新興民主國家運用資源、整合社會和政策實踐的能力,讓這些國家切實以滅貧和改善社會福利為民主化後的首要任務。此外,我們當思量當如何善用本土的公民力量,從下至上地整固民主。

可悲的是,由始至終,香港在全球第三波民主化中只有隔岸觀潮的份兒,無緣分享在現代民主體制中發展治理能力的經歷。而在新舊體制間徘徊的香港,卻同樣無力滅貧和改善市民生活質素,一步一步陷入認受性危機。

延伸閱讀
Grugel, Jean. 1998. “State and Business in Neo-liberal Democracies in Latin America”, Global Society 12(2):221-236.
__________. 2002. Democratization: a Critical Introduction. Hampshire: Palgrave Macmillan.
Edwards, Michael. 2004. Civil Society. Cambridge: Polity Press.

明報.2009年6月15日

Written by Tsui Sing Yan Eric

六月 2009 at 5:05 am

從政治改革邁向和解-六四傷痛和革命的終結

(與陳健民教授合著)
(標題為編者所加)

港大學生會會長評論六四事件,既肯定學生愛國,又同情軍人開槍,輿論嘩然。各方反應激烈,顯示慘案造成傷痛之深,另一方面亦顯示政府與民運兩邊均有深層的恐懼,令理性討論難以進行。由於參與鎮壓(如李鵬)和因鎮壓而得益的領導人(如江澤民)仍然在生,其親信亦在各黨政系統仍有影響力,一直主張在和諧中發展的胡溫體系顯然不想因為六四事件引發黨內矛盾,仍然採取一種迴避和禁制的策略。

民運陣營中,當年在廣場上亦有「誓死留守」與「策略性退出」的爭論,今天卻少有對整個八九民運的理念與策略作全盤反思,亦是因為政府既未平反六四,受害者無理由先作反省,讓劊子手開脫罪行。這種處境令政府與民運兩邊繼續將死結拉緊,既抑壓各自陣營的異議聲音,又令新一代在零碎的信息中憑直覺站到死結的兩端。

在這種繃緊的狀態下進入八九民運20周年,戴晴提出學習南非的和解模式,特別值得研究。南非在白人政權統治時期實行種族隔離政策,不單在學校和社區區隔黑人白人,且嚴限黑人在南非的人身與社會流動,並暴力鎮壓黑人的和平示威。最令人髮指的是1960年在沙佩維爾發生警察向逃跑中的示威者背部開槍事件,屠殺了 67名黑人,令原主張非暴力抗爭的曼德拉和非洲人國民大會轉而採用武裝鬥爭策略,雙方困在復仇的死胡同20多年,至1985年曼德拉在獄中寫信給新任南非總統德克勒克提出以談判代替武力衝突,才令南非重現曙光。

從對立走向對話

從對立走向對話,曼德拉與德克勒克充分發揮了「政治是令不可能的事成為可能的藝術」,1994年舉行首次普選,並於1995年頒布了保障人權的新憲法後,正式成為民主國家。可是,南非人對種族隔離政策記憶猶新,暴政造成的傷口仍然隱隱作痛。查明真相,還受害人一個公道,乃是當時新政府的當務之急。其中一個做法,是全力追捕種族隔離政策的決策者及執行者,把他們送上法庭。昔日二次大戰後的紐倫堡審判,便是這種做法的經典例子,它主張以法律制裁施暴者,才能彰顯公義。但基於4個原因,這種窮追猛打的做法卻不適合在南非實行:

  1. 民主化策略:南非的民主化並不是革命的成果,而是由非洲人國民大會為首的反對派與政權中的溫和派以談判方式換來的。如果反對派堅持清算昔日種族隔離政策的執行者,勢必引起執政陣營中的保守派反撲。反對派與溫和派的互信將會受損,而後者亦有可能於執政陣營的內部鬥爭中失勢。在最壞的情況下,舊政權於軍隊中的支持者或會發動政變,結束民主政治。
  2. 法庭公信力:當時南非司法系統中的人員,基本上是舊政權時期的原班人馬,成員以白人為主。他們當中有不少人曾執行過與種族隔離相關的法例。體制上的不足,再加上黑人對司法體制的不熟悉,將影響法庭在審判與種族隔離政策相關罪行時的公信力。
  3. 涉案者為數甚多:由於種族隔離政策牽連的範圍甚廣,南非不少公務員都曾在若干程度上參與過種族隔離的罪行。與此同時,反對派早期曾採用暴力抗爭的策略,一些激進派別亦發動過恐怖襲擊。反對派的不同派別之間,亦發生過武裝衝突,犯上了不少人道罪行。
  4. 更急切的社會問題:經過多年種族隔離政策,不少非裔南非人活在貧窮線下,亦衍生不少社會問題。貧富懸殊、罪惡率急升、愛滋病傳播等都是南非社會迫在眉睫的問題。司法程序成本甚高,將會為新成立的民主政府帶來沉重的負擔。

不復仇的另一個做法,是嘗試忘記痛苦的過去,不再追問民主化之前的種種。但這明顯有違南非人對公義的普遍渴望,而且種族隔離的歷史已深深印入南非人的心坎,要抹去這段集體回憶,只會造成南非人身分認同的危機。南非最終的做法,是以特赦換取真相,透過公開真相達成社會各界之間的和解。早在1992年的談判期間,曼德拉和德克勒克已簽署了「諒解備忘錄」,原則上已確定會特赦舊政權的警政人員。至1995年,南非國會通過了《國家團結與和解法案》,成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去調查種族隔離政策實行期間的人道罪行。該等罪行的受害人可要求委員會舉行聽證會,而委員會將運用權力傳召相關人士。曾於1960年沙佩爾維慘案至1994年大選之間因政治理由干犯人道罪行的各界人等,亦可向委員會申請特赦。申請人只需向委員會坦承真相,經委員會核實符合資格後即可免受刑事責任。到了1998年,委員會終完成調查,向國會呈交關於種族隔離政策實行期間人道罪行的報告。這種透過揭露真相、承認錯誤、赦免寬恕的做法,幫助受難者放下過往創傷,令南非黑白人種走上和解之路。

下令開槍非只清場

中國共產黨在處理六四事件上顯然使用了過分的暴力。即使在西方民主國家,警察在驅散示威群眾時亦會採用武力(如反世貿事件),但政府必須有合理的原因(如示威者先採用暴力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和盡量克制(如用催淚彈、強力水槍)。中共在1976年4月5日亦曾以武力方式驅散在天安門廣場藉悼念周恩來反對四人幫的群眾,卻無造成重大傷亡。種種跡象顯示89年6月4日解放軍不只為驅逐廣場上的群眾,以其使用達姆彈和在廣場外圍仍追殺示威者可見,下命令者是要格殺勿論,徹底擊潰整個民運以至黨內的同情者。

另一邊廂,八九民運最大的錯誤是秉承一種全贏或全敗的革命理念,結果連黨內的改革派(如趙紫陽、胡啟立)亦沒有介入調停的空間,反而給保守派口實一舉將民運與黨內改革派殲滅。

民運錯誤與開槍殺人 不可等論

民運的理念與策略的錯誤與政府向和平示威者開槍的罪行,兩者無論在道德與法律上都不能同日而語。因此,要學習南非的和解方式,首先政府要釋出善意,並改革政治,方能有望和解。在釋出善意方面,當前應盡量為六四死難者家屬解決生活問題,並協助流亡海外的民運分子家屬出國與他們團聚。更重要的,是政府與民運人士都向南非民主化學習,告別革命,努力避免暴力衝突,以和平漸進方式達至民主。中國政府當前可以做到的,是為日後民主改革奠下基礎,此中包括制度改革(如法治的確立)和容許公民社會的發展(如釋放胡佳、陳光誠等維權人士)。如果南非黑白人之間經過多年互相傾軋仍能以和平方式進行民主改革,並帶來種族仇恨的和解,中國人不要說辦不到!

延伸閱讀
Tutu, Desmond. 2000. No Future Without Forgiveness. London: Image
Mandela, Nelson. 1994. Long Walk to Freedom. Boston: Little Brown

明報.2009年4月13日

Written by Tsui Sing Yan Eric

四月 2009 at 4:46 am

涂爾幹看道德大論戰

(與陳健民教授合著)

近日關於修訂家暴條例的爭論,弄得滿城風雨。明光社及維護家庭聯盟等基督教組織擔心修訂會為同性婚姻舖路,群起反對。他們指出若果向同性戀者讓步,便會造成道德倫理的崩潰,有部份論者甚至指斥同性戀為性暴力、性病等問題的成因。與此同時,淫審條例的咨詢期即將結束,而相關的爭論亦日漸升溫。一場道德大論戰,一觸即發。種種現象不禁使筆者聯想起十九世紀末於法國發生的德雷福斯事件(Dreyfus Affair)。

在1894年,猶太裔的炮兵軍官德雷福斯(Alfred Dreyfus)被指出賣情報予德國,給放逐到法屬圭亞那的魔鬼島,在兩年後卻發現真正的間諜是另一位匈牙利裔軍官埃斯特哈齊。可是,法國軍方卻拒絕重審案件,促使左拉(Emile Zola)等知識分子發起營救德氏的社會運動。由於德氏本身是猶太人,再加上救德運動的發起人多為反宗教的共和派人士,主張復辟帝制的天主教徒群起反撲,指斥共和派為目無權威、為所欲為的個人主義者,認為他們只會促成法國社會的崩潰。

為甚麼當時的保皇派可以犧性德雷福斯的個人權利,堅決反對為他平反?法國大革命後,法國社會出現了共和保皇兩極化的局面。後者之所以抗拒共和,並不純粹出於思想上的守舊。在大革命期間,一些比較激進的共和派人士試圖透過公權力實踐他們的理想,甚至支持羅伯斯庇一類的獨裁者,以行政手段廢除宗教、清算貴族,最終卻引來強烈的反彈,令法國社會陷入革命-獨裁-復辟-再革命的怪圈,令一些宗教人士及舊貴族相信法國必須恢復大革命前的舊體制。而生活在農村的法國人,則對工業革命帶來的轉變深感疑惑,普遍有著求穩定而抗拒轉變的心態,因而成為保皇派的堅實支持者。由於天主教信仰是法國的傳統信仰、亦曾是法國皇室認受性的來源,故此那是必須捍衛到底的最後陣地。由於猶太人是法國國內最顯眼的非天主教群體之一,自然被視為公敵。作為猶太人的德雷福斯已成為傳統與變革兩方衝突下的代罪羔羊。

尊重個人權利,不會帶來道德崩潰
社會學大師涂爾幹(Emile Durkheim)正正生活於被這場論爭困擾的法國社會。一直以來,涂爾幹都被誤解為保守的社會學家,原因是他非常關注社會規範,認為「失範」(anomie,是指沒有規範或舊規範不再適用)乃社會問題的根源。他亦指出現代社會的各種結構均有功能、相互分工。隨後發展出來的功能學派(Functionalism) 經常為一些被視為不公義的制度 (如貧富不均) 辯護,更有以防止失範為由擁護建制。這些學者都奉涂爾幹為其開山祖師,而未必察覺到他其實是一個共和派人士,當年曾多次為救德運動護航。

涂爾幹固然認為社會急劇的轉變,特別是十九世紀法國的現代化過程,帶來失範的問題,並對社會整體及個人心理造成壞影響。可是,他認為帶來失範的是隨著工業革命而來的社會轉變 (如社會分化),而非由倡議個體自由與利益的新思潮所造成。是以他並不認同保皇派對共和派的批評。涂爾幹在反駁對救德運動的批評時,指出個體主義 (individualism)「並非自我歌頌,而是對所有個體的尊重」;「不是出於自我中心,而是出於對所有人的認同、出於對一切苦難與困惑的憐憫、出於要抗災救難的渴望、以及對公義的渴求。(Lukes 1973:341)」個體主義並不等同於道德虛無主義,它本身也是一套倫理價值。它不單鼓勵社會人士爭取個人權益,亦要求他們尊重他人的個人權益,而後者就是一種能夠凝聚社會的倫理價值。

在香港有關家暴條例的爭議中,明光社等組織認為只要為同性婚姻開了路,最終會帶來性倫理的崩壞、令社會變得人慾橫流。問題是當同性戀者沒有婚姻保障,不能發展穩定的感情生活時,往往亦是這類團體指責同性戀者濫交、放縱情慾。若果同志運動的目的真的是要拆毀道德體系,他們更應推動取消婚姻制度。現在爭取同性婚姻,代表同性戀者同樣肯定了委身、忠誠的價值。他們亦主張親密關係中的平等及相互尊重(故反對暴力)。這場運動的本質是平等的個人(婚姻)權利,其結果卻不是把同性戀者從舊有的道德價值中解放出來,相反是把新的(婚姻)規範加諸在同性戀者身上。這些規範將制約婚姻中的同性戀者放縱情慾,而非明光社等組織所言的人慾橫流。最終是鞏固或是摧毁了家庭價值?

倫理價值需配合社會演變
涂爾幹不單指出個體主義是一種倫理規範,他甚至認為個體主義是唯一能夠維繫當代社會的倫理價值。在工業革命發生前,人類生活方式比較一致,並由威權以強制的方式維繫倫理價值。在其《社會分工論》中,這被稱為機械式的社會團結(Mechanical Solidarity)。可是,在工業革命後,都市化的過程令人口高度集中。各種職業與生活方式混集其中,無可避免出現多元分化 (韋伯所言的「諸神之爭」) , 令傳統權威崩潰。涂爾幹指出在當代社會中,對個體福祉的關懷是社會謹餘的最大公因數,而對個人權益的尊重便成了唯一能令整個社會都接納的倫理價值。而對個人權益的理解,必須是以建基於事實的理性作為最高標準。倘若涂爾幹生於當代,他或會認同哈貝瑪斯的看法:要解決當代社會的問題,我們必須遵從「溝通理性」,在公共領域中以平等、真誠態度和以理服人的方式,尋求公共議題的共識。

要以理服人,基督教群體必須在其信條以外,尋找一套與教外人士共通的話語,說明同性婚姻如何破壞家庭價值。如果認為同性家庭會造成人慾橫流、愛滋病傳播,就必須拿出證據,不應危言聳聽。其實今天對家庭價值的最大挑戰,是個體主義發展成「個人中心主義」 (egoism) 和(特別在全球化下)工作世界對家庭生活的破壞。未能正本清源,卻以同志爭取婚姻權作為代罪羔羊,只是將德雷福斯再次判罪罷了!


進深閱讀

Lukes, S. 1973. Emile Durkheim: His Life and Work: a Historic and Critical Study. London: Allen Lane.

Jones, R.A. 1986. Emile Durkheim: An Introduction to Four Major Works. Beverly Hills: Sage.

明報.2009年2月9日

Written by Tsui Sing Yan Eric

二月 2009 at 5:23 am

雖無絕對權力 同樣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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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乃是與陳健民教授所合著)

「權力使人腐化,絕對權力使人絕對腐化。」是家傳戶曉的名言。也是這句話令許多人相信只有民主才能制衡權力,徹底消滅貪污腐化。但當港人目睹由民主 選舉產生的陳水扁動員全家侵吞公款;民主化後的菲律賓繼續受貧窮和貪污困擾;而近日在泰國的反政府示威中,更有人指斥民主制度是該國貪污問題的禍根,主張 國會引入大量委任議席;民主帶來廉潔社會的說法,不禁受到挑戰。

理論上說,民主應該有助控制政府或公營部門的貪污。 T.M. Smith的一篇文章提出專制政府帶來貪腐的五大原因﹕

(1)權力集中在少數人手裏造成決策供不應求,人們爭相行賄官員作出有利他們的決定;

(2)專制政府製造林林總總的條例控制社會,造成把關的官員有大量機會向人民索賄;

(3)權力未有充分下放,地方政府對反貪污變得被動;

(4)專制政府往往封鎖消息,令政府高層未能掌握地方貪腐的情況以作出及時應對;

(5)由於從上而下分配財政資源,減低地方政府財政責任感,出現貪腐浪費。相反,民主令權力分散,相互制衡,政府必須向選民問責,自由的環境亦有助公民社會與媒體對政府的監督,有助剷除貪腐。

愈是民主國家 愈是廉潔
但亨庭頓在他的《轉變中社會的政治秩序》一書中卻認為民主或專制並非問題核心,關鍵是在「政治制度化」(political institutionalization)的程度上。所謂政治政制化,是指組織(如政府部門)和程序(如土地審批程序)如何得到社會的價值認同而趨於穩 定。這種制度化表現於政治組織和程序對環境變動的適應性、部門功能設置的複雜性、政治組織不受社會力量(如家庭或宗教團體)干預的自主性,以及部門之間的 整合性。

諸如部門分工不清,出現灰色地帶,官員可濫用酌情權,作出有利親友的決定,便是政治制度化不足的表徵。

究竟民主是否有利建設廉潔社會?我們利用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2007年的貪腐觀感指數(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與Freedom House 2008年的政治權利指數對179個國家進行研究,發現兩者呈現「正相關」的關係,強度是0.581(由0至1),有顯著統計學上的關係。即是說﹕愈是民 主的國家,愈是廉潔。表一列出全球最廉潔的10個國家,除了新加坡外,都是民主國家。相反,全球最腐化的一些國家,如緬甸和索馬里亞等,都是獨裁政權。

但由於許多民主國家同時亦是富裕國家,究竟是民主或是經濟發展水平(從而影響教育普及和資訊發達等)對廉潔造成影響,值得疑問。我們首先以國際貨幣 基金組織的人均國民生產指數(以購買力平價(PPP)的方法計算,但古巴、伊拉克、澳門、索馬里及黑山的數據則來自美國中央情報局的The World Factbook)與貪腐觀感指數進行運算,發覺經濟發展水平愈高,的確廉潔程序愈高(相關度=0.819)。然後我們再將政治權利指數加入運算,發現在 控制了發展水平此因素後,民主與廉潔的相關度減弱了(只有0.488),但仍是統計學上顯著的正關係。即是說﹕在富裕國家中,愈是民主仍是較為廉潔;在貧 窮國家中,情況亦相同。

雖然如此,我們發覺亞太區相對全球其他區域卻是一個異例。單看民主與廉潔的關係,雖然亦是「正相關」,但已經是比較弱(相關度=0.394)。相 反,經濟水平是影響廉潔的超強因素,相關度達0.919。如果將民主與經濟水平同時考慮,民主對廉潔的影響力馬上消失(相關度下降至0.318,而且在統 計學上變成不顯著)。即是說:不少亞太區民主國家所以較廉潔其實是因為其經濟水平較高,反之亦然。表二是亞太區廉潔指數排行榜頭10位,只有一半國家實行 民主。新加坡、香港沒有民主卻是高水平廉潔社會(分別為9.3和8.3分)。實行民主的台灣雖名列亞太區第六,但分數已下降至5.7,其他民主國家如韓 國、菲律賓及印度就更是強差人意。

廉潔社會需5項因素配合
通過上述的數據分析,我們可以更清醒地認識到,民主只是影響廉潔的其中一個因素。如果其他的因素不配合,單靠民主亦不一定能帶來廉潔的社會。Shen and Williamson 在2005一篇文章中便指出這些因素﹕

(1)國家體系的強弱﹕國家體系太弱,令高層官員無法對地方及下層的官員進行監督,從而減低後者收賄的成本;

(2)經濟的開放程度﹕如國家體系過度參與經濟活動,坐擁大量資源,會為官員帶來更多貪污的機會;

(3)社會的分化程度﹕如因為宗教、種族等問題令社會分化,便難以建立一個健康的公民社會去監督政府;

(4)法治﹕欠缺獨立公正的司法系統及清晰的法律,會令檢控貪污的工作舉步維艱;

(5)社會文化(Mungiu-Pippidi, 2006)﹕在一些現代化較遲的社會,仍然保留重人情而忽視程序的文化,公職人員秉公辦事的意識不高。

在亞洲區域,不少民主國家仍然被上述5項因素困擾。許多國家行政體系太弱,民主化帶來權力下放反而令地方政府尾大不掉。好像韓國政府與大財團的千絲 萬縷關係,民主化後亦無法立刻割斷。東南亞國家種族構成複雜,連台灣亦出現族群分裂,減弱了社會對政府的監察。特別是亞洲文化傳統中缺乏法治精神和過度強 調人情關係,都令民主未能充分發揮對抗貪腐的功能。相反,像新加坡和香港,由於保留了英殖民地的法治傳統和有效率的公務員體制,即使未有建立民主,亦能締 造廉潔社會。

由此可見,民主要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必須要有其他制度環境配合。Smith固然指出專制的惡,但亨庭頓卻提醒我們民主亦不是「八達通」。要長治久安,建設一個廉潔的社會,應該追求民主,但同時要建設制度化的政府、發展公民社會和嚴守法治精神。

參考文獻:
Huntington, Samuel. 1968. Political Order in Changing Society.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Mungiu-Pippidi, A. 2006.”Corruption: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Journal of Democracy 17(3):86-99

Shen, C. and J.B. Williamson. 2005. “Corruption, Democracy, Economic Freedom, and State Strength: A Cross-National Analysis. ”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mparative Sociology 46(4):327-45

Smith T.M. 1989. “Corruption, Tradition and Change in Indonesia” in Heidenheimer, A.J., M. Johnson, & V.T. LeVine (eds.) Political Corruption: A Handbook Transaction Publishers, pp. 423-440


明報.2008年9月22日

Written by Tsui Sing Yan Eric

九月 2008 at 5:02 am

State-Business Relations in Hong Kong through Executive Council, 1982-2005: A Network Persp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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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Hong Kong Politics, Executive Council, Social Network Analysis, State-Business Relations, Transitional Period, Handover

Written by Tsui Sing Yan Eric

八月 2008 at 4:3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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